背景
为贯彻美国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战略(Administration’sNationalSecurityStrategy)和年制定的国防战略(Administration’sNationalDefenseStrategy),维护国家安全、外交政策与科技领先地位,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ofIndustryandSecurity,以下简称“BIS”)年4月28日发布公告,对《出口管理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以下简称“EAR”)中的多个条款进行修订,将取消多项许可例外并加强对特定产品的出口管制。
此次EAR规则的修订,是美国出口管制对华政策的一次升级,对中国军事最终用户和军事最终用途的管制将更加严格,也将对半导体、电信设备、高端电脑、民用航空等民用领域的出口施加重大限制,这对中国用户、美国企业乃至全球的出口商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下文将对两项修订规则进行详细介绍,并分析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BIS新政策简介
BIS发布的两项修订分别针对军事最终用途/最终用户(MilitaryEndUseorMilitaryEndUsers)以及民用最终用户(CivilEndUser,以下简称“CIV”)许可证豁免,两项新规均将于公告发布60天后(即年6月29日)实施。
(一)扩大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管制(“MEU新规”)1
MEU新规将扩大对中国、俄罗斯及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管制,其重点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扩大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范围
EAR目前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包括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和海岸警卫队,以及国民警卫队/警察、政府情报和侦察组织,MEU新规对军事最终用户的定义未进行修改。EAR目前对军事最终用途的定义是指直接使用(用于武器和其他国防物品的零部件或子系统)和间接使用(武器设计和开发、测试、维修和维护),MEU新规将该定义扩大为包括支持或有助于军事物品的操作、安装、维护、修理、大修、翻新、“开发”或“生产”的任何物品。
2、扩大对中国的许可证要求
年6月,BIS规定对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某些用于中国军事用途的项目实施许可证要求。根据MEU新规,对中国而言,除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外,用于“军事最终用户”也需要申请许可证。此外,许可证审查原则也从“个案分析”转变为“推定拒绝”。
3、扩大适用许可证要求和审查政策的物品清单
MEU新规扩大了EAR.21项下军事最终用户/用途管控清单所列物项(即适用许可证和审查政策的物项),增加了涉及材料加工、电子、电信、信息安全、传感器和激光、推进装置等类别的17个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ControlClass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ECCN编码”)。2
4、增加对中国、俄罗斯或委内瑞拉电子出口信息(ElectronicExportInformation,以下简称“EEI”)备案要求
根据现有规定,出口商对价值低于美元的货物免于进行EEI备案(除非需要出口许可证),对于仅因“反恐”而被管制的物项在进行EEI备案时免于填报ECCN编码。而根据新规定,运往以上三国的货物无论价值高低,都需要进行EEI备案,除非该货物符合政府、国际组织、根据化学武器公约进行的国际视察(Governments,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andinternationalinspectionsundertheChemicalWeaponsConvention以下简称“GOV”)3许可证例外规定。此外,即使没有许可证要求,EEI备案时也必须填写正确的ECCN编码,无论受控制的原因是什么。
(二)CIV许可豁免取消(“CIV新规”)4
CIV新规将包括中国在内的D:1组国家移除出CIV许可证的豁免范围,同时将含有CIV相关表述的段落从《商业管控清单》(CommerceControlList,以下简称“CCL”)中移除5,具体说明如下:
1、CIV现行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出口商向除朝鲜外的D:1组国家(含中国)的大部分CIV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而受管控6(forNationalSecurityonly,以下简称“NS”)的特定物项,且对应的ECCN编码项下标记为“CIV-允许”时,相关许可证可以被豁免。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中国为D:1组国家,因此在美国境内外向中国实体和中国公民提供可适用CIV许可豁免的物项时,无需办理相关许可证。
2、CIV新规适用
在CIV许可证豁免取消后,除部分物项可适用其他许可豁免外,其他向中国的出口均需要根据EAR.4(b)的NS管控理由要求在现行政策下进行审查(目的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
根据EAR.4(b)(1)(iii)规定,当目的地为中国时,任何ECCN9x项下的物品将受到拒绝颁发许可证的限制;
根据EAR.4(b)(7)规定,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对中国军事能力有直接和重大贡献的物品,其许可证申请推定被驳回。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扩大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管制
1、军用管控物项范围增加,许可证申请难度变大
MEU新规扩大了EAR.21项下军事最终用户/用途管控清单所列物项,新增17个ECCN编码,涉及多个行业和物项。此外,由于对涉军物项的许可证审查原则更改为“推定拒绝”,BIS将基本不会对出口至中国的用于军事用户/用途的受管制物项签发许可证,这将导致许可证申请难度大大增加,从许可证层面降低了向中国输出受控军用物项的可能性。
2、对下游客户的审查要求提高,对供应链的潜在冲击增加
MEU新规对军事最终用途范围的扩大,将大大增加相关物项/活动被认定为军事最终用途的可能性;此外,由于对中国的许可证要求中纳入了“军事最终用户”,因此只要相关货物或服务提供给军事最终用户,即使用于非军事用途,也需要实施许可证要求。考虑到中国广泛的军民融合背景,这要求在审查评估中国最终用户/用途方面付出更多努力,审查并识别供应链下游客户是否属于军事最终用户,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用于军事用途。若下游客户存在涉军业务,则可能由于MEU新规而受到管控,从而对现有供应链产生一定冲击。
3、出口商电子信息备案要求提高,合规要求增加
根据新规,对于CCL上的物项无论价值高低,无论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都需要在自动出口系统(AES)进行EEI备案,并填写准确的ECCN编码,只有GOV许可证例外的情况才可豁免,而根据年美国对中国出口情况统计7,适用GOV许可证例外的金额在所有适用许可证例外的货物金额中仅占0.2%。可见,新规不仅在程序上提高了电子信息备案要求,而且对填报的准确性要求也有所提高,企业合规要求相应增加。
(二)CIV许可豁免取消
根据CIV新规公告的补充条款,BIS将移除CCL中个ECCN编码下包含CIV相关表述。部分受影响产品详见下表:
根据B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