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号核准证时效,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在型号研制、定型或生产过程中,因未及时办理型号批准手续而造成其武器装备的研制、定型或生产的延误时间。取得型号批准证的时限: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明》,至该型装备停止使用或者报废之日止为有效期限。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
1.申请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延续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
3.在有效期内的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延长期限内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办理续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自行废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许可的事项或者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国科发装〔〕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军工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军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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