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新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逯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年7月3日15时许,在安新县百隆商城内,被告人逯某军因退换货物问题与卖服装的臧某梅发生争执,后逯某军用拳头打在臧某梅面部,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逯某军于年10月14日赔偿被害人臧某梅经济损失共计元,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逯某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逯某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有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申丹
来源::安新法院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首付3万,参与团购: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